jacky 2007-5-2 14:49
IP位址結合個人辨識資料可視為個人資料
立法會今日舉行例會,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表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把IP位址與有關一名在世的個人的辨識資料結合起來,可視為個人資料。至於IP位址連同任何辨識資料是否構成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的「個人資料」,則視乎有關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李國章指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現正全面檢討《條例》,研究事項包括鑑於過去十年的發展(包括科技的發展),《條例》現行的條文是否仍然足以保障個人資料。待專員提交建議後,當局會詳加考慮。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第2(1)條界定「個人資料」為符合以下三個準則的任何資料:(i)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ii)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iii)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條例》規管資料使用者的作為或行為,條例第2條界定「資料使用者」為「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等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條例可否適用於某宗個案,視乎有關的資料使用者是否在香港或從香港控制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