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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的定義

藝術的定義



藝術的定義

  何謂藝術?只是「美」的另一種代稱詞而已嗎?其實不然,最原始的藝術就是人類感官所接觸、知解到的環境裡,能夠讓自己產生共鳴,進而覺得賞心悅目的事物。然而,這樣的藝術往往落入一個奇怪的情境之中,即「我喜愛著形勢聳拔、景緻翠綠的山巒,你獨鍾於浩浩蕩蕩、波瀾壯闊的海洋」,在不同人的談論後,仍處於主觀的個人意見裡打轉,而無法找出一個共同的意見,導致一種無解的困局。更何況,同一個人在不同環境底下,對於美的事物的評斷與容受標準是不盡相同的;倘若自己對於先前評斷美的標準怎麼如此糟糕或是如此卓越,可別先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扞格而驚訝,事實上,藝術就是這樣抽象。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人類漸漸有能力將真實世界紀錄下來,於是乎,藝術不再只是一種「自然──心靈」的單純共鳴,透過雙手雕塑、文字符號、聲音符號、繪畫形體等形形色色的紀錄方式,將原先的自然轉化成大眾用以溝通的媒介。因此,後人得以建立起一套評斷藝術之客觀且公正的標準。然而,無論是何種紀錄方式,都無法百分之百地環原所紀錄的那一剎那,哪怕是最先進的攝影技術,仍然不能將當時事物所產生的無形、無聲、無色的哲學思維保存下來。正因為紀錄所使用的媒介是片斷的、不完整的,迄今仍無法將人類的每一動作(無論有形、無形)完整重現,因此,藝術又不能說是單純的「重現」當場……。
  那麼,藝術的定義究竟是什麼?是否依然如泰內(H.A.Taine)所說:「藝術家應當全神貫注的看著現實世界,才能盡量逼真的模仿,而整個藝術就在正確與完全的模仿」,將藝術一律視為現實的重現;如果將藝術等同於重現真實,藝術家又該如何自我定位呢?只是模仿者嗎?如果藝術家等於模仿者,藝術在今日紀錄器材如此發達的環境底下,又何必存在呢?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清楚藝術家的定位不單單在於重現真實,儘管他們有幾許重現真實的味道,卻不能以偏蓋全地歸類為模仿真實,因為藝術家本身的意志使得真實與其觀察相似或相當,而不是純粹地重現真實。
  因此藝術家勢必在媒介片斷的侷限性盡力重現當場,但是,如何運用媒介的次序、方式,則又端賴於藝術家自己的觀察面向,以及個人在作品上的安排,這些都是主觀的「表現」(expression),致使藝術兼具客觀的「重現」當刻世界與主觀的「表現」觀察視野。因此,藝術家並不單純是模仿家、紀錄現實的工具,而是定位在當場事實與自我理解的結合,透過藝術家的藝術技巧來發揮藝術家所知解到的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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