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晚上八時四十分左右,
我接到台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檢盛
律九十六他六八四二字第八一四三三號書函,該函
寫本人所陳述事實(萬盛派出所在本人到該派出所
報案時用攝影機拍攝本人,公然侮辱本人的言行),
是虛擬及經驗上不可能,而本人打到110報案,110叫
本人要告要到地檢署提告訴(我認為被妨害報案自
由及侮辱本人報案的言行),後來有一個台北市三民
派出所員警就到本人家中樓下,然後本人說該函令
本人心生畏懼,結果該員警就說:不構成恐嚇.(本人
認為被該員警公然侮辱及妨害本人言論自由.
本人認為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員警及台北地檢署
承辦人員及台北市110員警在幫被告脫免刑事追訴及處罰.
而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員警曾在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將本人
綁起來,還搶本人財物,可複製下列網址進入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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