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警 下 月 實 施 搜 身 三 級 制
分 毋 須 脫 衣 脫 衣 脫 內 衣 分 上 下 身 進 行
蘋果日報
2008-06-28
【 本 報 訊 】 針 對 灣 仔 利 東 街 示 威 保 育 人 士 投 訴 在 被 羈 留 期 間 , 遭 無 理 「 剝 光 豬 」 搜 身 , 在 各 界 炮 轟 下 , 警 方 將 於 下 月 1 日 起 實 施 新 指 引 , 制 訂 搜 身 三 級 制 , 警 務 人 員 要 有 充 份 理 由 , 才 可 要 求 被 羈 留 者 脫 衣 搜 身 , 而 且 不 可 要 求 羈 留 者 同 時 脫 去 所 有 衣 服 。 但 民 間 人 權 陣 線 批 評 , 新 指 引 仍 有 不 少 灰 色 地 帶 及 欠 監 察 制 度 , 不 足 以 保 障 羈 留 者 的 權 利 。 記 者 : 謝 明 明
保 安 局 向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文 件 指 出 , 新 修 訂 的 搜 查 羈 留 者 三 級 制 , 分 別 為 毋 須 脫 去 衣 服 、 脫 去 衣 服 及 脫 去 內 衣 。 若 須 脫 去 羈 留 者 衣 服 , 搜 查 人 員 不 應 要 求 羈 留 人 士 同 時 脫 去 所 有 衣 服 , 上 下 身 衣 服 搜 查 應 分 先 後 , 最 少 要 有 兩 名 與 羈 留 者 同 一 性 別 的 人 員 在 場 , 以 及 在 合 理 保 護 私 隱 地 方 , 才 可 進 行 搜 身 。
脫 衣 須 有 充 份 理 據
指 引 又 規 定 , 搜 查 羈 留 人 士 絕 不 應 作 為 懲 罰 性 措 施 , 尤 其 不 應 視 脫 去 內 衣 搜 查 是 例 行 程 序 , 警 務 人 員 必 須 要 有 充 份 理 據 才 可 進 行 , 例 如 被 羈 留 人 士 干 犯 的 罪 行 、 刑 事 紀 錄 、 在 犯 罪 及 被 捕 時 所 展 示 的 暴 力 程 度 、 有 否 自 殺 傾 向 等 因 素 , 並 須 記 錄 在 案 。 警 務 人 員 並 須 事 前 向 被 搜 身 的 羈 留 人 士 解 釋 原 因 及 搜 身 範 圍 , 及 須 羈 留 者 簽 發 有 關 文 件 。
不 過 , 民 陣 警 權 組 發 言 人 林 依 玲 批 評 , 新 指 引 仍 存 有 不 少 灰 色 地 帶 , 並 無 清 楚 列 明 在 何 種 情 況 或 因 素 下 進 行 搜 身 三 級 制 , 「 當 局 表 面 上 好 似 做 , 但 實 際 上 同 以 往 冇 分 別 , 都 冇 講 乜 情 況 而 做 邊 一 級 , 又 冇 監 察 制 度 , 保 障 唔 到 。 」 她 促 請 當 局 應 研 究 使 用 科 技 儀 器 進 行 搜 身 , 減 低 這 類 侵 入 性 滋 擾 行 為 。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涂 謹 申 認 為 , 應 由 總 督 察 級 或 以 上 警 務 人 員 決 定 有 關 搜 查 , 並 須 在 場 監 督 , 加 強 有 關 監 察 。
警 方 搜 身 三 級 制
第 一 級 : 毋 須 脫 衣 服 : 搜 查 人 員 由 上 至 下 輕 拍 受 查 者 身 體 , 受 查 者 毋 須 脫 去 任 何 衣 服 ( 鞋 履 除 外 ) , 但 可 能 搜 查 手 袋 及 要 求 翻 出 衣 物 口 袋
第 二 級 : 脫 去 衣 服 : 脫 去 大 衣 、 褲 子 、 襯 衫 / 上 衣 , 並 搜 查 有 關 衣 物
第 三 級 : 脫 去 內 衣 : 脫 去 外 衣 外 , 要 求 受 查 者 脫 去 內 衣 接 受 搜 查 , 但 會 分 身 體 上 、 下 部 份 進 行
資 料 來 源 : 警 務 處

有 15 名 保 育 人 士 在 去 年 10 月 5 日 在 灣 仔 利 東 街 示 威 被 捕